福州讨债公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哪些情况

作者:北京雅崖要账   发布时间:2021-02-23 07:12    浏览量: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是哪些状况?
 
首先要看双方能否采取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的“商定财富制”,假如双方采取书面方式对财富有了明白的商定的,则双方的共同财富、个人财富依据该商定来判别。假如双方没有采取商定财富制的,则适用婚姻法的法定财富制,此时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则,下列财富不属于共同财富:
 
1、一方的婚前财富;
 
2、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司法根据:
 
依据《婚姻法》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
 
(一)一方的婚前财富;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则。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二、扩展材料:
 
相关案例:
 
男女双方**诉讼期间,案外人赠送一辆汽车给女方,**诉讼完毕后,男方再次**至**请求将该汽车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分割。近日,韶关市武江区****对该起**后财富纠葛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妻子在**诉讼期间受赠的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不再分割。
 
叶权和李梅(均为化名)于2010年注销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叶权于2013年初向武江******,其不服一审讯决,向韶关市中级****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案外人赠与李梅一辆小轿车,车款均由案外人支付。叶权知晓后,以为该车辆购置在其与李梅尚未**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并向****请求分割。
 
武江**经审理以为:注销在李梅名下的小轿车虽发作其与叶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支付该车辆购车款的是案外人,原、被告均未共同承当购车款,该车辆不应按夫妻共同财富处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的状况有很多,假如是夫妻婚前财富那么肯定是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富。其次是被继承人规则只赠与夫妻双方中的一人遗产以及其中一方由于受伤而取得的相关赔偿都是属于婚后个人财富,在**的时分不需求停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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